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账号并将相关项目信息填报完整,申报预售的项目工程进度达到要求后申请现场勘查,书面材料送至市行政审批中心房产窗口(办证中心)申报受理,房地产业处审查网上及书面资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报审批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所有单体建筑均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每个单体工程形象进度已至±0.000以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规模大于2万平方米的, 可以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每次申请的预售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6.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申请核定监管额度→开设账户→签监管协议);
7.商品房销售价格已在发改委物价部门备案;
8.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已在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备案;
9.售楼部按要求制作完成“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10.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中项目相关信息填报准确、完整。
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两份;
2.土地或在建工程等设置抵押的,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商品房预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商品房预售现场勘察申请单;
5.企业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
8.商品房预售方案;
9.预售商品房项目面积预测成果;
10.预售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载明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限等信息,格式不做要求,主要意思表达清楚即可);
11.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证明书(新建项目)或招投标备案表;
1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备案联系单及合同文本;
13.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规约(协议);
14.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公开出让主要规划条件);
1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6.商品房销售价格发改委物价部门备案工作联系单(含联系单,标价牌,价格备案表);
17.地名办批准文件(首次申报);
18.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联系单。
承诺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