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湖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湖建发[2005]253号)。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审查相关材料,出具验收意见。
审查内容:
依据批准的施工图验收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审查规划设计条件、规委会审查意见中明确配套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名册等物业管理需要的资料的接收和移交情况,相应房屋实测面积与要求配置面积差异情况,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缴交、物业保修金交纳情况。
提供的材料:
1.土地证复印件(无他项权抵押);
2.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
3.社区办公活动用房街道验收交接证明材料;
4.房屋面积实测成果;
5.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清单;
6.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缴交、物业保修金交纳证明材料;
7.《湖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规划设计条件、规委会纪要。
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街道代收到账证明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竣工综合验收后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