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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

 

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开发企业提交书面材料送至市行政审批中心房产窗口(办证中心)申报受理,房地产业处初审书面材料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房地产业处复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相应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申报审批条件:
(一)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暂定资质:
1.申请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2.若开发企业承担8-15万㎡,层高为12-18层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参照三级资质的申报条件,即: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3.若开发企业承担15-25万㎡,层高为18-30层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参照二级资质的申报条件,即: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3)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申请材料:
1.申请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文件(申请报告),并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盖);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新成立企业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4.企业(公司)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5.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7.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单位参加社保的证明和劳动合同;如专业技术人员社保在出资方,则需提供出资方出具的调令及人员在出资方的参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8.上个月企业在职人员工资表;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规划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等(新成立公司可以不提供);
10.近3年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新成立公司可以不提供);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新成立公司可以不提供);
12.企业规章制度;
13.企业营业地点证明;
14.外资或中外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15.近三年的年度统计报表(市统计局盖章)(三级需提供);

承诺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