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和延续管理工作的流程与要求,规范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承接物业项目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资格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根据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物业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 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超过有效期的,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办公地点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
7.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相关证明。其中: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应提供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提供人事部门或具有职称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应提供单位的聘用任命书;
8.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应为企业全日制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退休再聘用人员。所有人员均应提供劳动合同,企业负责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工程负责人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参保时间至少30日以上),证明日期应限于企业资质申请前20日内。
三、在本市注册的国家三级资质和国家三级资质(暂定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需继续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应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除应提交第二条1、2、3、7、8款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必须是已交付的)
3.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五、在本市以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必须持以下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拟派驻本市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中: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工程、管理、经济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提供人事部门或具有职称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
(3)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应为企业全日制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退休再聘用人员。所有进湖人员均应提供劳动合同,拟派的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工程负责人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参保时间至少30日以上),证明日期应限于企业资质备案申请前20日内。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资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检查企业是否达到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级资质条件;
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
3.检查企业提供的人员资料是否存在与其他企业提供的人员资料重复的问题。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上述第1、2项问题的,不予办理资质核定、延续和备案;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上述第3项问题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人员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人员属于该企业的,不予办理资质核定、延续和备案。
七、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签约后30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物业项目备案,提交业主大会决议、物业服务合同、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在更换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现任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将不予认可管理业绩,并作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八、各县(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我局通报。
九、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在湖州市建设信息网(http://www.hughjs.com)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