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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州  市  公  安  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 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公通[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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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公安(分)局、建设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服务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4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清理整治保安服务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4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定性保安服务行为和保安员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应纳入保安服务。此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称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具体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依法称为保安员。

各地各单位要准确把握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和保安员的法律界定,依法实行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和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坚决纠正将保安服务混淆为一般物业服务、将保安员混淆为秩序维护员等规避法律约束的行为。

二、依法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应督促从事保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在保安服务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 法人资格证明;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向公安机关备案后,还应当安装《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确保保安服务及保安员信息的及时报送。

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依法做好保安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既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又是增强保安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切实提高保安员的履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利用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这一有利时机,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保安员进行培训。

保安员需参加由公安机关组织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保安员证》。保安服务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上岗的保安员,需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考试领证工作,未通过保安员资格审查或者因考试不及格等原因未获得保安员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为顺利完成现有保安员的考试发证工作,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物业企业分期分批参加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具体培训考试场次在6月10日前由建设部门根据物业企业需参考人数商公安部门后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确定相应的培训考试联系人。

保安员考试报名需向物业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递交相关材料,并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符合担任保安员条件的,按照排定的考试场次进行培训考试。考试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2张;
  • 两寸照片(彩色)6张;
  • 学历证明;
  • 体检证明。

保安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培训收费标准及减免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的范围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外、或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娱乐场所提供保安服务,如需向上述场所或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时要对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查验是否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切实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能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从事保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与保安服务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技防设施完好、人防力量到位、消控设施正常。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应抄告建设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议工商部门暂缓年检;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监管。

六、稳步推进保安员规范着装工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因此,保安员规范着装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提升保安员形象,展示保安员良好精神面貌的需求。结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按照“新老有别、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换装工作。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后新开办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在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提供保安服务的,所配备的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着装;物业服务企业新招录的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着装;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在已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不涉及人员变动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换装,但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装工作。

七、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

大力宣传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所作的贡献。对管理规范、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优质保安服务单位”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牌匾;对爱岗敬业、业主满意或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并列为全省优秀保安员候选人。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