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商品房交易秩序的通知
湖建发〔2012〕164号
各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针对当前商品房预售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现就商品房预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调如下,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对照,做好自查,并切实加以整改。
一、加强对项目宣传资料的自查自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并严格遵守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制作楼书、模型、广告、宣传册等对外宣传资料,杜绝采用夸大、虚假的用词用语和图片画册。
二、规范公示可售房源信息行为。严格按照《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1〕102号)要求,制作“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并根据销售情况,及时调整可售房源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房源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待整改并消除社会影响后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1.商品房预售价格未经市发改委(物价局)备案,擅自对外宣传发布商品房预售价格;
2.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3.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通过媒体广告、短信群发等形式,发布类似于“存××抵××”、涉嫌非法吸储的信息进行促销;
4.其它涉及商品房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区建设局要充分把握、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的最新政策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发现商品房交易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及时制止并上报我局房地产业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