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湖建发〔2013〕7号
各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所有单体建筑均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规模大于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证》,但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申请《商品房预售证》范围内每个单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000以上。
3.已在售楼部按要求制作完成“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4.申报楼盘已在《湖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全部信息。
5.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要求准备齐全书面申报材料。
6.商品房预售申请实行预报制,当月准备开盘的项目,须于上月25日前将相关楼盘信息报送我局房地产业处,内容包括开盘时间和各物业类型的申报预售面积、均价。
二、预售楼盘信息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已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墙上做好“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相关信息,要求清晰、明了、固定,有关证件可用彩色扫描件替代。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预售证(审批后补上);
4.本次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
5.经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6.商品房销售标价牌;
7.项目配建附属房屋情况公告;
8.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公告;
9.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10.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如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的)。
同时,在售楼中心显著位置摆放申报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经建设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
上述有关表式可登入“湖州市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
三、商品房交易秩序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待整改并消除社会影响后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1.商品房预售价格未经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擅自对外宣传发布商品房预售价格;
2.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3.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通过媒体广告、短信群发等形式,发布类似于“存××抵××”、涉嫌非法吸储的信息进行促销;
4.其它涉及商品房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该项目作封盘处罚,所有房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准许销售。
1.不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
2.不按照经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发布虚假开盘信息,哄抬房价;
3.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4.不按照《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与第三方联手违规套用监管资金;
5.其它涉及商品房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撤销的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了网上备案制,合同一经网上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如有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变更和撤销的,应由买卖双方持相关材料至合同网上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填写《商品房备案合同变更申请表》或《商品房备案合同撤销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一)合同备案的变更
1.合同中的价格和格式条款不得随意变更,应严格按照物价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内容执行。如有在价格允许浮动范围内变更或非备案格式条款变更的,应由买卖双方及相关权利人持各方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合同中的买受人不得随意变更。允许合同中买受人变更的关系范围明确为配偶、直系亲属和亲兄弟姐妹之间。买受人变更应由买卖双方及相关权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至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如提出变更申请的合同处于贷款、担保、预告登记、查封等限制状态的,须先至相关部门申请撤销限制后再办理变更。
(二)合同备案的撤销
1.已备案的合同不得随意撤销。确需撤销备案合同的,应由买卖双方及相关权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债权债务清算证明至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如申请撤销的合同处于贷款、担保、预告登记、查封等限制状态的,必须先至相关部门申请撤销限制后再办理撤销。
2.备案合同撤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该房源委托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挂牌接受认购,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认购者需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管理部门填写认购书,并于公示期结束后在指定时间至管理部门认购,认购两人以上的,须公开抽签竞购。中签者须按公开挂牌的价格、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公示期间无人认购的房源,待公示期结束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低于公开挂牌的价格自行销售。如需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须至管理部门填写《公开挂牌销售房源再挂牌委托书》,申请再挂牌公开认购。
五、其它要求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项目宣传资料的自查自纠,按照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并严格遵守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制作楼书、模型、广告、宣传册等对外宣传资料,杜绝采用夸大、虚假的用词用语和图片画册。
2.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部分商品房转为自有房产进行保留的,须在预售许可时提出申请。转为自有房产的预售商品房须经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合理定价,减少价格调整的随意性,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4.各区建设局应加强对所管辖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初审关,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我局房地产业处。
5.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